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进一步完整“个体新闻”定义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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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的全媒体记者朱宁宁备受关注的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首次要求审议。 其中,草案第4条规定了“个人新闻”,“个人新闻是关于用电子或其他方法记录的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各种新闻,不包括匿名化解决后的新闻”“个人新闻的解决中收集、保存个人新闻, 小组审议时,许多委员建议进一步确定这个条款。
“法律必须决定保护什么样的个人新闻,只有给出具体的概念定义,这项法律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新闻权。 另外,为收集和利用个人新闻的人提供了明确的边界,在个人维持自己的个人新闻权时,也可以知道这些新闻受到法律的保护。 ”郑功成委员说。
刘修文委员建议将“不包括匿名化解决后的消息”改为“不包括识别化解决后的消息”。 其理由是,即使只是匿名化解决,也有可能通过个人生物特征新闻等识别特定的自然人。 另外,他建议在解决活动中增加“删除、销毁个人新闻”,确保解决个人新闻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此,吕薇委员也认为个人新闻解决应该包括从收集到撤回的所有过程,建议追加“撤回或删除”。
据欧阳昌琼委员介绍,现在的草案使用的是狭义的个人新闻可以识别的个人新闻,但在个人新闻的职业生涯中限定是有限度的。 “人脸、指纹、声音都是有个人识别性的个人新闻,必须用语音、视频等方法记录才能不是个人新闻,没有保护吗? ”他建议从可识别的角度正确定义个人新闻。
李飞跃委员认为现在草案的“个人新闻”的定义很模糊。 个别新闻的优点是识别性,不应该“与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而是可以通过个别新闻识别或识别特定的自然人。 我建议是可以识别自然人相关身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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