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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浙江义乌一游客起诉景区要求赔偿被驳回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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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义乌一游客起诉景区的请求赔偿被驳回。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最近认真审查事件事实,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原告受伤后擅自偏离了旅游路线,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善良的管理义务,但有必要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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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日,方某访问了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 在观光中,一个人脱离了设定在观光地的游行步道,迷路越过了观光地外的许多山,天黑后坠落受伤。 前段时间,有人打电话报警,但之后手机因断电而失去了连接。 接到通报后,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溪企业)和派出所、民间紧急救援协会等相关部门组织200人进行大面积搜索,经过4天的努力,终于找到方某送医院接受治疗。 经过司法鉴定机关的鉴定,原告构成了九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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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方某诉诸法院,要求华溪企业及某保险企业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在审判中,被告华溪企业主张华溪森林公园是成熟、规范的旅游胜地,已经根据相关要求设置了相应的隔离指示标志,并在显眼的位置制作了相关警告卡,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方某受伤后发现的所在地不在景区范围内,景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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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陪审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及相关救援人员一起去案件现场进行调查,走了3个多小时的山路,到达了到达者所在的最终被搜救的地方,确认了该地方不在华溪森林公园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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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酒店、百货公司、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他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华溪企业在票上写明了旅游路线,在景区内的很多地方制作了警告标志和景区的旅游图,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告义务。 然后原告通报后,被告立即组织各方面资源对原告进行4天大规模搜索救助,将搜索到的原告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急救治疗,华溪企业作为旅游地管理者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应该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进入景区时,应该观察游客的心得和游线指南图,按照指南图所示的旅游路线进行旅游,擅自偏离旅游路线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原告进入景区后,没有按照导游图所示的路线观光。 擅自越过景区的旅游范围,翻过很多山摔伤了。 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重大过失,是自甘风险的行为,原告一方的应对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切责任。 华溪被告企业对原告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原告主张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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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会注意的

外出旅行本身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游客是自己安全的首要责任人,景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游客自己首先需要履行充分的观察义务。 在景区观光过程中,特别是要进入山林、海滩等景区,必须严格按照景区显示的观光线路进行观光,遵守各项目的观察一些事项,不得擅自偏离观光线路。 不要轻易一个人行动。 旅行是赏心悦目的好事。 你必须记住安全第一的理念。 成千上万的人不要把好事变成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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