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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清代基层民事诉讼的常态与非常态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22阅读:

本篇文章1033字,读完约3分钟

清代基层官员对民事诉讼普遍呈压制态度,民间申诉的症状不太被受理,有“症状不轻”或“症状少但标准为主”的说法。

一是官员的司法知识有限,难以应对地方诉讼。 二是人手有限,无法应付很多民间语言诉讼。 结果,没有专职官员审理案件,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不足。 因此,在审判前传达的诉讼中,与户婚田土财债务相关的民事“细故”纷争在官方上是没有道理的。 当地当局必须把有限的司法能源集中在与生命盗窃和风化有关的大事件的重要事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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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出现了非常状态化的诉讼习惯——民众为了争夺有限的司法审判机会,普遍使用谎言状、纠缠、自杀、武器斗等诉讼战略,其中谎言状最常见。 他们一般用夸张的话写起诉书,说“小事大闹”,使政府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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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大清法令》规定必须忠实地叙述语言的写法,但不得增减情节告诉别人。 否则,大刑在等着你。 但是,在民事诉讼一般受到官方压迫的境遇下,谎言成风,所谓“法不择众”,官方无能为力。 这样的“套路”在当时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在遇到熟悉措辞的州县官和幕友时往往没有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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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些民事诉讼政府必须积极受理。 这是常态化的民事诉讼。 其中之一是必须关注女性包括强迫结婚、生育、逃亡、离婚、欺负等事件。 与纯财产类民事纠纷相比,户婚诉讼案件与家族伦理有关。 官员负有移风易俗、教化的职位,首先要维持家庭、家庭的伦理和谐。 因此,女性申诉很普遍。 其二,尊告谦虚的事件,很多是叔叔阿姨告诉侄子。 民众为了让官员受理事件,经常“窃取尊长的名字”。 这两类事件涉及人民的“修身”和“齐家”,是儒家礼的核心“亲尊”的大体最高体现,是官员治理地方,进而是帝王“治国”理政的基础,是维持礼法社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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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和紧急状态是因为清代的基层政府意图混淆司法和行政,基层没有纯粹的司法审判。 这是因为调整了西方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财产关系,与突然轻视人伦的司法性质的变迁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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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基层官员对大量民事诉讼的压力是用解决政务的方法进行司法能力,目的不是“保持一方的权利”,而是“保持一方的和平”。 因此,看起来违反了现在的民事审判的清代方法,所以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例如在诉讼过程中,民间组织申请销售方案的话,通常以此为准。 同意或亲自同意族长调解一点诉讼。 有些案件并非依法审判,但直接引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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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看起来违背了现在民事审判的常态以前就流传下来了,消极混乱,但满足了中央对地方管理的基本目标,地方基层非常状态化实现了审判的常态化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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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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