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完整配套机制 强化类案检索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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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挥类方案检索的性能,必须建立统一实用的平台,确定检索范围和服务对象,确定法律结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强化类方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类方案审判在一定情况下进行检索,进行类方案检索的案件主要包括四类案件:一是向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提出 二是确定审判规则不足或没有形成统一审判规则的情况。 三是院长、审判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的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况。 四是需要类别搜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要求,笔者的理解是,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是审判有争议的案件和法院内部审判有不同认知的案件,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检索,因此类案检索带有一定条件,认知统一,
另外,类案检索是一项大工程,需要相应的辅助机构,各法院、各法官不具备检索条件和检索能力,需要先天培养和后天训练,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类案检索的实务需要。
首先,类案例检索必须建立统一实用的平台。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的类案检索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但部分中级法院及许多基层法院的类案检索能力及专业化水平还没有提高。 现在,除了法信以外,全国还有很多搜索平台,可以搜索各种各样的例子,但也有收钱的,也有免费的,例子的资源完全不同,在不同的搜索平台上搜索的例子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类方案检索需要建立统一实用的平台,不同法院使用不同的检索平台进行检索时,类方案的结论不同,参照适用标准不一致,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认知,检索资源和就业时间浪费。
其次,分类方案检索需要决定检索范围和服务对象。 类案检索必须考虑不同审判级别和不同级别的法官的需要,高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在类案检索时应侧重于全国、全省法院审判的统一性和权威度,因此其检索级别为中、高级以上法院的生效审判或 基层法院的生效审判对上级法院的类案审判的指导性和参考性非常弱,因此上级法院的类案检索,其筛选范围以中级以上的生效审判为主,检索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的实例,体现类案的指导性和宏观性是很重要的。 另一方面,由基层法院进行的类案检索,决定检索本地区的生效类案审判,或检索本省类案,在本地区、本省范围内没有类案的情况下,缓和检索到全国或部分地区,法律认识比较接近,事件事实比较接近的地区及
第三,类方案检索需要确定法律的结果。 类案检索,必须实现法律适用统一,发挥审判的指导作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比较有效的路径,要积极推进。 但是,在不同层次的法院,审判的效力不同,所以检索的要求和力量应该不同。 例如,在基础法院,法院案件数多,而且很多案件很简单,不需要检索各个案件,无法发挥价值。 只对争论明显,法官会议和审查委员会有明显认知差异的事件进行类案检索即可。 但是,在中级以上的法院,法官助理配置齐全,司法支援者比较多,比较充分的人才进行类案检索,所以除了事件当事人的分歧和议院认知比较不统一的事件以外,其他事件都需要进行类案检索,但是进行类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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